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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解读与企业风险应对实务(北京,12月18-19日) 
[ 2008-12-4 9:55:00 | By: flower6893 ]
 

 

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解读与企业风险应对实务(北京,12月18-19日)

【培训日期】2008年12月18日-19日

【培训地点】北京

【培训对象】各企业董事长、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人力资源部总监/经理、人事主管、财务主管、劳资、工会、行政等部门负责人及所有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

【课程背景】

    为使企业用好用足新的《劳动合同法》与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,审时度势地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思路。我们邀请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家授课。使企业掌握新法模式下的操作技巧,使企业摆脱劳动纠纷,降低人工成本,争取利润最大化。这就是我们办班的宗旨。

【课程大纲】

第一部分: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》焦点 
  ●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条例?
  ●制定实施条例经过了哪些过程?
  ●制定实施条例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?
  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“铁饭碗”、“终身制”吗?
  ●对劳务派遣问题,实施条例作了哪些具体规定?
  ●如何处理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?
  ●贯彻实施条例应当注意哪些问题?
  ●一个月内劳动者拒签合同企业需给补偿金吗?
  ●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是否接受处罚?
  ●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工龄可以不算吗?
  ●《实施条列》对最低工资标准是?
  ●《实施条列》中对合同期的约定是什么?
  ●五种劳动者在哪种情形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?
  ●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支付赔偿金后还支付经济补偿吗?
  ●派遣单位可以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吗?
  ●《实施条列》中那些情形可解除劳动合同?
  ●《实施条列》中13种情形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;
  ●现场答疑 

第二部分: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风险规避与防范

一、新法律对企业人力资源政策的挑战:
  ●岗位说明书、招聘广告与招聘条件的设计及风险防范;
  ●知情权的应用与员工入职审查风险防范、新的用工手续注意事项;
  ●劳动合同签订环节的风险管理,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;

二、薪酬设计与劳动合同:
  ●工资(基本工资、等级工资、加班工资)支付方面的新规定及风险防范;
  ●不属于工资范畴的收入是哪些?工资的变更技巧?
  ●单位调低劳动工资应注意的问题;
  ●如何解决工资拒付证明问题;关于特殊工时的申请审批;
  ●非全日制用工有关问题;

三、改制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、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操作技巧;
四、社会保障稽核风险的预防、救济,如何理解没有缴纳社会保险;员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?
五、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对策,企业实用技巧;
六、经典案例讲解,现场答疑。

【讲师介绍】

    特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专家,拥有丰富的劳动合同法、劳动争议仲裁方面的操作实务和培训经验。

【会务报名】

  1.培训费用:900元/人(含培训费、讲义费、午餐费)
  2.报名电话:010-51294009,010-51501165,010-51501170
  3.值班手机:13910898108,杨老师;传真:010-51501019
  4.报名方式:电话登记-->填写报名表-->发出培训确认函
  5.备注:如课程已过期,请访问我们的网站,查询最新课程
  6.网址:www.71training.com (中国企业培训网,每月培训公开课三百余门)

【优惠活动】申请成为个人会员,更可享受积分累积,并兑换U盘、MP4和手机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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